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能够按照首套房支付首付和办理按揭贷款,两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谁知两人“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购买的房子成为了两人的诉争财产。2014年9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有的判决。
原告孔某和被告廖某2008年4月结婚,2009年两人的孩子出生。为让孩子日后有个舒适的生活环境,2010年孔某和廖某决定在厦门购买房子,考虑到孔某名下在福州已有购房,再在厦门购房的话首付比例需达到60%。孔某和廖某于是决定用“假离婚”来规避购房政策,并在2010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1月,两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妻子廖某名下,房屋的首付款及每个月的按揭贷款由孔某支付,之后,孔某和廖某共同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今年初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孔某多次容忍,廖某却变本加厉要将孔某赶出去。因此,孔某一纸诉状将廖某起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购买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虽以廖某个人名义购买,但原告孔某支付了750000元首付款,出资对讼争房屋进行装修,并对廖某偿还银行贷款提供了长期资金支持;孔某、廖某虽于2010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此后双方共同迁入新房生活至今。
为此法院认为购买讼争房屋应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满足购房后共同生活的需要。双方基于共同的购买意思表示,以共同出资方式购得讼争房屋,对该房屋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有。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本案系因物权归属而发生的纠纷。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其中记载事项并不一定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讼争房屋虽登记在廖某名下,但原告孔某对房屋的首付、装修、家具购买均有出资,两人也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孔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