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讯,父母出资给儿子儿媳购买了一套四百多万元的房产,却成了小两口离婚对簿公堂时的争夺品。女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而男方则拿着司法解释三,认为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算个人财产。前后两个司法解释说“法”不一,而男方父母的出资证据又有缺漏,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名律师该怎样解释法律,打赢这场官司?
1.丈夫巧遇妻子外遇 录音握下劈腿铁证
薄林漫无目的地走在路上,眼前花花绿绿的霓虹完全吸引不了他的注意。他脑子里反复回放着刚刚看到的一幕。
出差多日的薄林婉拒了业务单位的接待,提前返京,想给妻子周乔一个小惊喜。就在回家的路上,薄林偶然一瞥眼,看到路边停着的一辆轿车。红色的车身,熟悉的牌照——那是他妻子的车。“这么晚了,她的车怎么停在这儿?”薄林下意识地走过去,刚走了几步,借着周围的灯光,他发现车里仿佛有两个人影晃动。
薄林满脑子疑惑,停在原地观察。不一会儿,妻子的车上走下来一个陌生男人。男人整理了一下衣装,临走和车里的人亲昵地道别。而那车里的人,竟是他的妻子周乔。
薄林有些懵了,僵在原地,他目送着那个男人打车离开,又看着妻子开车走远。这个男人是谁?他和周乔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上天机缘巧合的安排,薄林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婚姻中走进了第三者。
薄林在自家小区楼下徘徊良久,想象着各种可能,他想知道真相,虽然他一时还无法接受最坏的结果。回到家,周乔对薄林的突然出现很是意外:“你不是后天才回来吗?”“我提前回来了,想给你个惊喜。”薄林还是给出了他内心真实的回答。他强忍着心中的焦虑,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
第二天,他偷偷在妻子的车里放置了录音笔,终于得到了答案——录音记下了妻子和一个陌生男人的不雅行为。
结婚这些年,薄林觉得自己对这个家没什么亏欠,对妻子更是宠爱有加,他根本无法接受妻子劈腿出轨,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现实。
跟父母商量之后,薄林决定离婚。趁着俩人还没有孩子,财产也好处理,干脆好聚好散,各自开始新生活。
让薄林有些意外的是,他与周乔摊牌,并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可周乔回避着薄林的任何质问,对离婚更是没给出确切的答复。
感情受了伤害,拖下去也没有意义。薄林找到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周乔是否同意离婚是第一步要解决的。”经验丰富的律师直奔主题。“她就没正面回答过,听上去那意思就是如果财产分割合适就离,不合适就不离。”薄林答到。
不过,听完了薄林拿出的录音证据,心中已经有了对策。
离婚案件如期开庭,一对夫妻坐在原被告席上近在咫尺,心里却已是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律师宣读完起诉状,等来的却是周乔坚定的口气:“我不同意离婚!”
这早已在意料之中,在举证质证阶段,律师出示了周乔在车里与婚外异性的不雅行为的录音。这让周乔很是意外,羞臊得红了脸。她和代理人耳语一番之后,便以听不清楚为由,拒绝质证。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让周乔回去听完录音,择日继续开庭。
不久,第二次庭审如期到来。虽然周乔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甚至不承认是自己的声音,但这份证据已经达到了目的,周乔同意离婚了。律师的代理重心也从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转到了核心——分割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产是赠是借未约定
小两口才结婚三年,有什么财产可争呢?
薄林告诉律师,他和周乔虽然工作稳定,但毕竟大学毕业不久,又都是月光族,没什么积蓄。刚结婚时,他们一直和父母一起住在郊区的别墅里,那套别墅是父母的产权。但考虑到小两口要上下班,住在郊区多有不便,薄林的父母就在市中心,离儿子儿媳上班比较近的地方,选中了一套商品房。
薄林说,虽然是以他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他父母分几次付清的房款,但却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现在周乔要争的就是这套房子。
“律师,房子是我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买的,一定不能判给她!”薄林开诚布公地说,专程请律师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在房产的问题上寸步不让。
事实过程虽然清楚了,但到底房产是母亲赠给薄林个人的,还是借钱给他们买房?父母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为案件争议的房产定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带着这个难题,律师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
购房款证据打起组合拳倒签协议作伪证不可行
在法庭上,周乔和律师信心满满。他们提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薄林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买房和拿到房产证都是他们婚后,因此房产就应该属夫妻双方共有。
这是薄林一家最担心的。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解释,父母在他们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就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结婚没几年,周乔就要拿走一半。
律师不慌不忙,立即搬出了另一条司法解释作出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前后两条司法解释,说的都是小两口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怎么会出现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是个人财产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这案子到底该适用哪一条?
律师解释说,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司法解释三相对于司法解释二,有了很大突破。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到底是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父母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
在此案中,房子登记在薄林一方名下,这已经满足了一个条件,律师只需要证明房款全部是由薄林父母支付的。而恰恰就是这重要的出资证据出了岔子。
这套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近千万元的房产,当年购买时的合同价为420万元,但薄林只提供了一张408万元的转帐凭证。薄林说,剩下的12万包含了定金、预付款、尾款等,都是母亲用现金支付的。
这12万没有凭据的出资成了考验律师的一道难题。“虽然司法解释三中没有要求全额出资的明确字眼,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证明这12万也是薄林父母支付的,就很难认定房子是对薄林个人的赠与。”律师说。
为了怕房产旁落,薄林也有些病急乱投医了。他干脆和母亲倒签了一份赠与协议,表明母亲出资购买房产是对他个人的赠与。薄林觉得,这样一来,即便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房子也是他个人的了。
薄林自鸣得意地拿来协议,结果被律师一眼识破真伪。“证据绝不能造假,否则会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律师严肃地告诫薄林,同时自信地安慰他说:“我有办法取得证据,认定你父母出资购房的事实。”
律师取证填补出资缺口数千差额无碍法院认定
早在看到薄林的证据缺失时,律师就开始琢磨该如何取证,填上这12万元的缺口。
她首先联系了房产开发商,了解购房时,薄林母亲看房、选房、签合同、付款的全过程。同时,她还找到了接待薄林母亲的售楼处工作人员,请他出庭作证。
售楼员清楚地记得,是他亲自带着薄林母亲看房、订房,定金、预付款等都是老人用现金亲自支付的。
律师在法庭上,一项项计算着薄林母亲支付现金的项目。尽管费劲周折证实,但与合同中所记录的房价总额还是相差6858元。
律师最后表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已经完全能够证明房子是由薄林父母出资购买的。至于仅剩的6000余元现金付款差额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供证据,但这相对于已经证实的420万余元的付款和薄林父母购房的事实来讲,已是微乎其微的不足,无伤大雅,不能改变对房产的定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信了薄林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票据,认可房款为薄林母亲个人支付。同时也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薄林虽然未向法庭举证相差的6858元的支付凭证,但这一差距不影响对该房屋性质的认定。因此,法院确认该房产是薄林父母出资为薄林购买的不动产,应视为薄林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薄林的个人财产。
要不是律师谙熟法律,巧取证据,法院准确把握法条精神判决,一套房产很可能就改变了归属。拿下了这场有惊无险的官司,律师也想借此给读者做些提示。
如今,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老人想明确房产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要么就在婚前购置,这样自然而然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要么就要在购房之初,立字为据,说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觉得这样不利于家庭和谐,便可以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保存好付款凭证,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便今后有纠纷,也会被认定为是子女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