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9日),老太太纪某将自己的三个儿子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声称对方不孝,要求依据《物权法》中不动产共有权的新规定,收回自己曾经赠与3个儿子的几间房屋。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介绍说,纪老太太和丈夫在西城区有几间房屋。1999年,他们决定将其中的部分房屋赠与3个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去年10月30日,纪老太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同年底,她搬至长女家中居住至今。今年1月,认为3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纪老太太将对方告上西城法院。今年4月11日,西城法院判决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
此后不久,纪老太太再一次将3个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一房屋赠与。纪老太太认为,履行赡养义务,是3个儿子的法定职责。法律也同时对赠与事项做出规定,受赠人不得侵犯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3个儿子,需要法律催促,才能履行赡养义务,违法了这一条法律。
据悉,一审时,纪老太太的3个儿子表示,房屋赠与情况属实,但那是纪老太太夫妇的共同赠与行为,纪老太太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此外,他们表示,愿意接回母亲共同生活,并尊重法院判决,每月按期支付赡养费。
前不久,一审法院认定“3个儿子未严重侵犯赠与人的权益”,并以此驳回纪老太太的请求。前天,纪老太太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依照《物权法》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作出改判。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时,《物权法》尚未实施。根据《物权法》做出的细化规定,不动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按份共有”,那么纪老太太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撤销赠与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在丈夫去世后,纪老太太也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