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梁甲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婚生子梁乙所有。后梁乙无故殴伤孙某,孙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与行为。4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诉称,2008年1月14日,原告与梁甲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已将财产自行分清,原告与梁甲达成的书面协议中载明,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的家属房5号归双方婚生子梁乙所有,原告于半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月31日,原告回家取摩托车时遭儿子梁乙殴打,造成原告双侧眼眶内壁骨折、多处挫伤等严重伤害,手机也被梁乙砸毁,此事已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原告孙某认为,其与梁甲所订的书面协议实为原告与梁甲的夫妻赠与行为,由于受赠人梁乙严重侵犯了赠与人孙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告夫妻赠与梁乙的房产还未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原告是可以依法撤销前述赠与行为的。另外原告指出其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遭到梁甲殴打,此次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也是在受到胁迫下被迫签订的。原告曾于1992年7月26日被梁甲殴打造成脾破裂,致使原告从此丧失劳动能力,现无任何生活来源、无处安身。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合法份额内对儿子梁乙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