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8日,王小与刘小登记结婚。
2000年5月22日,王小、刘小、老王 (王小之父)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预售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房屋定金系由老王支付,房屋首付款也是由老王支付,其余房屋价款老王承担了较大份额。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
2009年8月24日,王小与刘小签订 《离婚协议书》,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进行了约定。但因对前述房屋的分割争议较大未进行处理。
法院对系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为246.3万元。
离婚后,刘小以分割前述房屋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房屋归刘小所有,按照等分原则刘小支付王小、老王三分之二的房屋折价款。老王、王小则认为应当考虑出资等对房屋的贡献等情况,要求多分。
法院判决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由老王,王小、刘小共同共有,现王小、刘小离婚,房屋可予以分割。房屋产权归属的确定,以共有人对房屋贡献的大小为基础等因素,鉴于老王承担了较大的出资义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老王、王小所有,老王、王小共同给付刘小房屋折价款34万元。
律师说法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夫妻离婚,共有关系的家庭基础已经丧失,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鉴于共有人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如出资等,对房屋份额由法院酌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律师建议,在家庭出资购买房屋时,尤其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额,以及后续的装修、修缮等费用的承担,避免发生争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