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短信、通话记录被越来越多当事人收集,尤其是开房记录,因公安机关对于宾馆、酒店的开房登记及同住人信息均详细记录,故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把开房记录作为主张对方有外遇的有利证据,但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庭审中,女方申请法院调取开房记录证明男方有外遇。男方解释称,其在该宾馆为钻石级会员,公安机关调取的开房记录并非实际居住状况,且提供证据证明该卡为单位委托员工办理的公务卡,单位其他员工均有权使用该卡,任何人都可以拿该卡登记入住。
较短时间内有过多次单独与一名女性的开房记录确实能作为一方有过错的证据,但是证明力并不强,且该案中,一方当事人对开房记录有合理解释,不能单纯以开房记录作为有外遇的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有开房记录,而一方又没有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采信该证据。但是开房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有前提条件,在对方有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也未必会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在这起案件中,因男方持有的酒店会员卡为单位公务用卡,不能排除案外人持男方会员卡开房导致开房记录显示男方与案外一女性同住酒店的情况。经证实,酒店在实际入住登记方面与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开房记录确实存在差异,法院不能依据开房记录认定当事人有外遇。(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