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宁海一对夫妻在法院离婚。男方拿出一张结婚前女方写下的欠条,要求女方偿还他12万元。女方说,这是一笔“爱情保证金”,早在双方结婚时就已作废。
今年7月,26岁的女方徐某将比自己大2岁的方某告上宁海法院,表示由于登记时年龄尚浅,结婚草率,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期间,方某拿出一张借条说,“要离,也把这12万元还清。”
借条是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1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底。方某说,钱是徐某婚前向他借的,结婚后,因为是夫妻,他没问女方还钱。
徐某看着借条称,这1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恋爱约定,如果两人分手,她就补偿方某12万元;如果结婚,这笔钱就自动作废。而且即便是借款,借条上的还款日期也已超过2年,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称,既然两人已结婚,他不可能在婚姻存续期内向徐某催讨借款,与情理不符。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借款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徐某支付给方某2万元。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真以“爱情保证金”形式出现的钱款往来,是比较少见的,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张借条。要弄清一张借条到底是借款,还是爱情保证金,最终看证据。如果白纸黑字上写着是“爱情保证金”,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爱情保证金”,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的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爱情与感情不是商品,难以以金钱进行衡量,以“爱情保证金”或者“青春损失费”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