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但与第三者在外同居,而且还将他们的私生子抱回家中抚养。妻子李女士经受不住这样的精神压力,起诉要求离婚。顺义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李女士诉称,2002年,她与王先生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第二年,女儿出生。本来双方感情挺好,但2008年,王先生有了外遇,后来干脆直接搬到外地与第三者姘居,去年还将他们二人的私生子抱回家抚养数月。李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自己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财产。
王先生辩称,他是有过外遇,但2010年就分手了,也算浪子回头。他是将第三者的孩子抱回家抚养过半年,但只是作为朋友在道义上的帮忙,并不确定孩子就是自己的。他认为,自己有外遇的时候,李女士极力破坏,现在他想和李女士和好,李女士却又不同意,“如今我是两手空空,实际上是受害者,不能说我有过错。”王先生说,他和李女士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了,也同意离婚,平分财产,但希望女儿归自己抚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抚养费500元;财产分割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因王先生在外与第三者同居,并且还生有一私生子,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李女士可以根据该条款要求王先生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