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对“分居两年”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双方分居两年,必然会判决离婚,甚至有些人认为是“自动离婚”。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下面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王某与被告曾某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4年9月5日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2005年9月7日,双方生育女孩曾明月(尚未落户),现随王某同共生活。2009年10月3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镇雄县甘家湾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后原告到永善县人民医院工作。2010年6月20日,原告以受胁迫与被告同居生活,后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两年以上为由,向法院诉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存款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9年10月3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未向法庭提举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请求判决准许离婚的主张不成立。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查找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及时调整心态,处理好家庭矛盾,并多从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着想,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律师分析:《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另外,“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通过大量的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系破裂,将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