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因房產分割導致糾紛加劇,隻有合理合法地分割房產,才能做到俗話說的“好聚好散”。近日,海澱法院就順利解決了李先生與張女士離婚時遇到的房產分割難題。
2007年,李先生與張女士登記結婚。當月,李先生的父母按照當地習俗,出資80萬元購買了一套兩居室作為二人的婚房,房屋登記在張女士名下。2009年,張女士單位推出福利購房,張女士父母出資首付款40萬元,張女士又貸款50萬元,購買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同樣登記在張女士名下。之后,張女士每月從自己的工資卡裡劃款償還購房貸款。然而今年,李先生要求與張女士離婚,因雙方就兩套房屋的分割未達成一致,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並分割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后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方式有所不同。2007年購買的兩居室,為李先生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由二人平均分割。而2009年購買的三居室,首付款為張女士父母對張女士個人的贈與,已還貸款20萬元為李先生、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因此分割時張女士分得該套房屋並承擔剩余債務,李先生分得房屋折價款,折價款數額為已還貸款及相應房屋增值部分總和的一半。
■法官解析
離婚分割房產 常見三種情況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主要考慮夫妻雙方對房屋作出的貢獻。法官表示,常見情況有以下三種:
一、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証書的。由於購買房產的全部款項都是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處理起來可以視為個人婚前財產行使的轉化,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剩余貸款,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分割時可將房屋判歸產權登記一方,由其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折價款數額按照購買房屋而花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比例結合房產購買價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三、在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相反証據,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判斷父母出資是贈與一方或雙方的依據。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如果該房屋登記在另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該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