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偶尔还动手,每次“战争”过后,刘某就回邻县的娘家居住。时间一长,王某与刘某的家人也产生了矛盾。在2009年的年初,王某与刘某再次爆发了“战争”,刘某再次回到娘家,这一去就是近3年,王某也没有前去找过,双方联系也中断了。2011年8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刘某也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王某必须负担近3岁的儿子的抚养费。刘某大为惊讶,表示自己从未得知有儿子,更没有见过所谓的儿子,而且还是已经近3岁的儿子,这是自己第一次知道这个消息。王某除了惊讶就是怀疑。结合王某提交法庭的新生儿出生证明有篡改小孩出生日期的疑点,王某否认儿子为其亲生。王某随即申请法院调查新生儿在医院的原始出生证明,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刘某表示,儿子就是自己和王某的儿子,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结合双方的分居时间及庭审时对婚姻的态度等多种因素,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应该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小孩的问题,在男方申请调查后,法院调查了医院的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原始登记,调查结果表明小孩不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孕育。王某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刘某不同意进行鉴定,法院根据近期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推定王某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儿子由刘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刘某一人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