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汝南县汝宁街道的李某婚后与父母共同经营建材生意,在经营期间,通过顶账先后取得南海商城等6处房产。除此之外,李某与妻子张某还在天中花园小区购买两处房产。2011年11月7日,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将他们家的8处房产全归儿子李某某所有。2012年9月1日,李某与张某复婚了。然而,到了2013年,李某与张某再次闹起离婚,李某的父母这才得知儿子儿媳对8套房产的处置之事,极为不满。因一家人协商不成,2014年1月6日,李某的父母将李某、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人2011年11月7日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内容无效。
近日,汝南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张某于 签订离婚协议的第三条中6处房产归儿子李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与李某的父母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努力获得财产,南海商城等6处房产系顶账所得,应认定为李某、张某及李某的父母共同共有;另两套房产,李某的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4人共有,应认定为李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李某、张某在处置财产时应先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一并自行处分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父母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张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第三条涉及共同共有房产处置的部分内容无效。(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