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小芳与前夫离异后来京打工,期间认识男友黄先生,并与黄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合伙开了一家便利超市。2015年春节期间,小芳与黄先生因琐事发生纠纷,黄先生遂离家出走不辞而别。小芳一时情感受挫想不开而放火自杀,后因群众报警被查获。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小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小芳在通州区其经营的便利店内企图自杀,遂点燃货架上的被子,导致该便利店内物品燃烧,经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将火扑灭;被告人小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小芳当庭认罪悔罪,称案发当晚其独自一人住在便利店,想到自己已年近五十,前夫及子女与自己均失去联系,交往十年的男友也弃其而去,倍感凄凉,一时想不开就想到放火自杀,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给周围群众带来的危害,火势起来后其又产生的求生的欲望,遂呼喊群众救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芳法制观念淡薄,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芳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芳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