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名下的房屋低价卖给张先生后,老夫妻俩后悔莫及。先是季老伯提起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被判驳回。于是,陈老太再以买卖合同上等材料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行起诉。由于陈老太此次诉讼目的是不服上次判决,且留存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一份合同确是陈老太本人签名。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老太关于合同上的签名无效、要求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因诉讼引发费用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老夫妻为挽“惨局”相继起诉
房屋以较低价格卖掉后,陈老太、季老伯老夫妻心中十分挖塞。决意通过诉讼挽回“惨局”。先是季老伯以案外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老太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经查,2008年6月,陈老太以67万元的转让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张先生。法院认定,张先生已支付了房款67万元。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张先生支付的房屋对价没有明显偏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而张先生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没有畸低,且季老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与陈老太有恶意串通的事实,故对季老伯诉称张先生取得系争房屋非善意、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诉请理由,不予采纳。对季老伯诉称陈老太单方处分该房屋侵害了其权益的意见,因为即便陈老太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对季老伯的诉称意见,也不予采纳。最终对季老伯的诉请予以判决驳回。今年4月,上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官司打输了,老夫妻两人思前想后,仍不甘心,怎么办呢?陈老太心生一计,以当初买卖合同等材料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为由,以姓名权受到侵害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请求确认留存在税务局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留存在张先生手上的合同及纳税申报表上自己的签名无效,并判令张先生在有关媒体醒目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张先生承担因诉讼引发的费用232.20元。陈老太称,张先生擅自打印虚构了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假冒本人姓名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和出售房屋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冒名交税等一系列前置程序,将本人的房屋非法过户给张先生。
不服生效判决应按申诉处理
在案件审理中,陈老太确认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一份合同是其本人签名。法院认为,陈老太主张张先生假冒其签名,导致房屋被过户到张先生名下,侵犯了其财产权,进而主张姓名权受到侵害。但事实表明,尽管《个人出售居住用房纳税申报表》及《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上不是陈老太的签名,但陈老太在送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出卖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陈老太也收到了张先生支付的房款。因而,房屋被过户至张先生名下,是陈老太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结果。故《个人出售居住用房纳税申报表》及《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等两份材料上的签名与房屋被过户给张先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对陈老太关于张先生侵害其姓名权进而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陈老太要求确认留存在税务局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留存在张先生手中的合同上的签名无效,因张先生手上是否留存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依据现有事实不能认定,而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否定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便留存在税务局的合同文本上的签名非陈老太所签,但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同一内容的另一合同文本上签字,说明其确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前期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陈老太的该项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相矛盾,实质上是对生效判决不服,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