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蒋女士为购买何先生的位于江干区红苹果小区某房屋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卖方办理三证后三个工作之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共同委托居间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如果卖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当日,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该房的意向金2万元,交由中介代为保管。
合同签订后数月,蒋女士委托我们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该房屋的土地登记信息,发现卖方已经于2009年11月办理了三证。经多次催促,卖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转让协议。
此后,蒋女士委托我们将卖方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告认为卖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居间合同的内容无关。原告提交的居间方证明足以证实原告已提交过款项。
被告认为居间方并未在协议中盖章或签字,针对居间方的权利义务未生效。被告并没有受到原告支付的意向金,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已支付意向金,故被告有抗辩权不必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实际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居间协议,二是转让协议,本案诉争的是原、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被告认为因居间方事后补盖而导致居间方权利义务为无效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交付意向金,属违约在先的问题;本案原告提交的居间方证明足以证实原告已提交过款项,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毕;但被告未能提交出原告曾用不愿购买房屋的意向或行为的证据。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