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三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王先生一直没弄明白一个事:业主违约了,多交钱;开发商违约了,少赔钱,为啥?就算当初签了合同,这个还能不能改?
为此,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正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2007年9月11日,王先生在沈阳瑞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91.2平方米的住宅,当日交纳了定金2万元。按照开发商的要求,9月13日,王先生又交了余款368694元。当日,王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单位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王先生;因出卖人的原因在经综合验收合格后180日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如果王先生逾期付款,如果开发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应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开发商违约金。
2008年6月1日,王先生入住后却办不了房证。
王先生自己算了一下,如果自己至今不交纳买房尾款,那么自己应给开发公司27000余元;而开发商逾期办证,却只需赔偿自己不到2000元。“这个合同签的,权利义务也太不对等了吧?这不是助长开发商违约么? ”王先生认为。
王先生将开发单位和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米某出借银行账户和开发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办理房产证的登记费80元由开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没有按时为王先生办理房证,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支持王先生要求提高对方违约金的要求。
王先生与开发商均上诉。9月末,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基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给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低于银基公司逾期交房或者王先生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判决银基公司按原约定比率的五倍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同样的事,人家可以改,为什么我的就不能改!”王先生表示。“现实生活中,这种不对等的合约并不少见,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霸王条款,所以这个案件具备典型意义。”社会学家张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