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涛、晓梅(均为化名)结婚近20年了,儿子已16周岁。由于感情问题,妻子晓梅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
2011年9月,晓梅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晓梅诉称,阿涛婚后不工作,也不分担家庭事务,她曾多次原谅他,希望他改过自新,但阿涛还是一直不改。如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把儿子判给他,并把夫妻共同申请到的保障性租赁房判给她与儿子共同居住。
阿涛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把儿子判给他。他还辩称,保障性住房是因为他家没有房子才申请到的,而且他现在也没房子住,这房子必须归他与儿子居住使用。
湖里区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在征求他们儿子意见的情况下,把孩子判给了晓梅。法院还认为,在双方均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情况下,应以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则,而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也应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因此房子应由晓梅与儿子共同承租使用为宜。当然,晓梅可给予阿涛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酌定为每月400元。
不过,离婚判决生效后近半年,阿涛企图以无房居住为借口侵占房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上周,经晓梅申请,湖里区法院执行庭对阿涛实施强制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