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强与李潇是大学恋人,毕业三年后喜结连理,并共同购买了婚房。新婚不久,王强就被公司派往北京担任销售经理。好胜的王强不愿轻易放过晋升机会,于是俩人不得不开始了长期的分居生活。婚后第六年,王强被提拔为分公司总经理,收入也有了大幅度提升。俩人又在近郊购置了一套联体别墅。
2010年底,俩人的爱情结晶——女儿王涵涵终于诞生了。看着女儿渐渐长大,李潇又为购买学区房操起心来。可是正赶上了上海的房产限购政策,就算以房换房,购买第二套也要多缴许多税,而且连首付和贷款利息都相应提高,这一来一去可相差不少。犯愁时,王强建议办个假离婚,将原来的房产都归他所有,这样李潇就可以首套房的名义购买学区房了。虽然李潇并不愿以婚姻作为赌注,但想想俩人也已相知多年,再说等买了房子就能立马复婚,于是就同意了。
可事情并没有李潇想得那么简单。离婚手续办理后,王强便以工作繁忙为由飞回北京,电话短信也少了许多,节假日更是找各种借口不再回家。心急如焚的李潇担心丈夫出事,悄悄前往北京去找王强,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丈夫竟然与一名陌生女子在居住的小区里公然地出双入对。此时王强也坦言,双方分居已久,早就没有了感情。李潇万万没有想到,这假离婚居然成了真离婚。伤心的李潇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离婚的效力,但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惑】
假离婚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为了规避有关政策的假离婚是否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离婚意愿、出具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经询问确属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应当给予登记并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本案中王强与李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就是一种真离婚,而至于离婚的原因和目的,是不影响离婚效力的。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有些夫妻为了规避房屋限购、生育等政策,或为了达到房屋拆迁安置、办理户口迁移等目的,以办理离婚登记的形式进行规避,殊不知这种假离婚行为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其中,就有不少人因为“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而后悔莫及。有些人认为双方感情很好,根本无需担心“假戏真做”,殊不知世间之事变化无常,假与真之间有时也就一念之差。一旦离婚成为既成事实,只要一方坚持不同意复婚,就再也无法恢复婚姻关系,到时再怎么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一些人为了达到躲避债务或者购置房产的目的,往往约定“夫妻名下所有财产(或者绝大部分财产)归于一方所有”的条款,还有一些人虽为其它目的,但由于是假离婚而忽视了协议条款,但是一旦双方离婚手续完成,财产约定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一旦弄假成真,对另一方的财产将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双方在事后成功复婚,原先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就变成了他(她)的婚前财产,万一将来再次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了。
而事实上,假离婚并不能达到逃避债务或税收的目的,反而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离婚协议书的财产约定是离婚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因此对抗第三人。即便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某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全部履行。可见,假离婚并不能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此外,一些夫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假离婚过程中制作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一旦被查处,也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