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三年间,为了一起诉讼唐英多次出入法院,经过一审后她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辗转奔波,终于还了她一个公道。
唐英和老公郑光明是一对夫妻,两人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把一家手工作坊打造成了一家有着多家分厂的大企业。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唐英逐渐退出了经营,公司则由郑光明一手打理。慢慢地,郑光明频繁出差并很少回家,还瞒着唐英包养了一个名叫李倩的大学生。
公司会计是唐英昔日的部下,她发现郑光明对唐英不忠并多次转账给李倩,就偷偷将这事告诉了唐英。得知情况后唐英怒不可遏,一周后就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倩返还钱款共计85万元。
庭上,李倩答辩称自己是郑光明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提供了名片、工作记录、电子邮件及采购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李倩称并未从郑光明处获得85万元,而是10万元,且并非郑光明赠与,而是劳动所得。法院认为,唐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光明赠与85万元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唐英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之后,唐英大病一场。一蹶不振之际,她经朋友介绍找专业律师咨询。律师在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认为案件尚有转机,因此代理唐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李倩并非公司员工,郑光明未经上诉人同意即将大额款项赠与被上诉人,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另外,重申被上诉人与郑光明的不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得到认可。同时,律师就上述事实积极调查取证,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则申请法院调取。
开庭当天,被上诉人李倩未补充任何证据,在唐英提供的新证据面前,李倩哑口无言,称法律并未禁止其接受已婚者的赠与,其与郑光明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受法律同等保护。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郑光明将大额钱款赠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上诉人同意,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被上诉人将向上诉人返还85万元。
【律师解惑】
赠与小三财产时往往十分隐蔽另一方应积极举证揭开“面纱”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及思想的日益开放,婚外情、包二奶等不良现象不断增多,在媒体的报道中亦屡见不鲜。作为婚姻中受害的原配一方,不仅在感情上遭遇背叛,还因出轨一方往往一掷千金来搏美人笑而在经济上遭遇重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就如同本案中的唐英一样,很多受害者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加上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双方立场一致,他们很有可能共同对外,甚至联手在事后制造假证,为二者的关系穿上各种合法的外衣,导致受害者维权十分困难。本案中,李倩就在郑光明的帮助下向法院提供了名片等证据,意图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这种情形,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倩并非郑光明公司员工,她与郑光明与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另外还需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郑光明存在向李倩赠与的行为以及赠与的具体数额。
在律师积极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请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唐英意外发现了丈夫郑光明遗忘在家的一部手机,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去请专业人员破解了密码,发现里面有郑光明与李倩的来往短信,不仅互以老公老婆相称,而且当中涉及了赠与款项的经过及对策。律师带着唐英又立马去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将短信内容进行了公证。律师根据短信中提到的银行卡号,向法院申请银行往来款项的调查。最终,银行往来款项、公证后的短信、社保局调取的有关李倩的社保金缴纳单位证明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倩不但非郑光明公司的员工,而且与郑光明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郑光明未经唐英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李倩,严重损害了唐英合法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