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自结婚以来,马晓娟与唐大江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几年后,不甘平凡的唐大江想干一番事业以便改善家庭生活,妻子马晓娟对他的想法很是支持。于是,唐大江就办理了停薪留职,随后离开家乡来到某镇上一家公司工作。可是才干了几个月,唐大江发现靠给人打工到猴年马月都发不了财,于是他又从该公司辞职,自己开办了一家加工厂。但是,工厂还没有维持几个月,唐大江就突然关闭手机中断了与家里的联系。马晓娟一直等不到丈夫的消息很是着急,于是赶到唐大江开办的厂里,但是却被告知这个工厂已经换了主人,而唐大江的人却怎么也找不到了。
就这样,唐大江自此如黄鹤一去不复返,与家中失去联系已长达十九个月。马晓娟一直苦苦寻找,始终没有任何线索。只隐约听人说,唐大江亏了本干不下去,被很多人逼债就跑了。马晓娟一边忍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一边还要靠自己的一点收入养活一家老小。2年后,马晓娟认为唐大江的行为给自己和儿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母子俩的正常生活。唐大江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与唐大江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唐大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唐大江在未与马晓娟商量的情况下突然变卖了工厂的机器设备,并离开家,近两年时间不与家人联系,与马晓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两年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说明二人之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马晓娟提出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许马晓娟与唐大江离婚。儿子由马晓娟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止,由唐大江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律师解惑】
配偶人间蒸发 可宣告失踪再离婚
夫妻双方本应相爱相守,即便感情亮起红灯亦应勇敢面对。但若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离家出走,另一方该如何面对呢?若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是否能提供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否。而一方离家出走未归,即可纳入本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律已经在实体上为这种情形下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依据。
其次,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因此涉及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然,这种送达方式被告可能看不到,但无论其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若被告未按时出庭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并予以判决。上述规定就从程序上保证了离婚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还规定了 “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离婚的问题。宣告失踪,是法律上的一个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如果配偶一方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一旦法院作出宣告,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就在法律上有了很明确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的“被宣告失踪”的概念与该案中提到的丈夫“下落不明”的概念并不完全一样。唐大江虽然和家里失去联络长达两年,但是,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不能说是“被宣告失踪”。
因此,若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后可缺席判决。若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可先进行宣告失踪的程序,再提起离婚诉讼就会比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