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与曹小姐相恋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韩先生拿出了60万元交给曹小姐买房,并嘱咐曹小姐把产权证办理到俩人名下。曹小姐据此购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屋,余款5万元用在了房屋装修上。之后俩人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地产律师解答:
虽然该套房屋的购房资金全部由韩先生承担,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韩先生已与曹小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由于房产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基于此,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由于此时房产证也会相应地办理到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提醒实际出资人在以双方的名义购房时,一定要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在做出决定前能够从心里确认:我已经想好了,就这样办!
对于婚前双方购买的房产,可以根据具体出资情况和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由双方共同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产,由于名实相符,故处理时争议较少,也较为简单。此种情况下,对于房产证上已载明房产份额的,则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如果没有载明份额,则除了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共同生活时间又较短的情形外,一般推定为由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
对于由双方共同出资但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产,由于名实不符,一般发生争议的概率较大。此种情形下,首先由产权人的配偶证明其实际出资情况,若举证不能,则认定房产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婚前房产。若证明确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不能证明另一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资的,则只能作为另一方对产权人的债权处理,由产权人向其返还出资款。
对于虽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但实际上是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已进行了特别约定,没有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当然,如前所述,对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或者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则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双方的房产份额。
在认定双方的出资时,不一定局限于支付的房价款范围,对于一方支付房价款,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也应视为出资的情形,如果双方是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亦可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资的,则房产归产权人所有,并由产权人返还另一方已付的装修款。
特别提示:
1、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提供房产证作为证明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婚前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房的,则认定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只需要提供房产证即可。如果房产证上记载了双方的产权份额,则该房产份额一般是双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约定的。即使该房产份额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约定的,也应视为双方当时已对婚前财产做了特殊约定,因此可以直接将该登记份额作为房产分割的基本依据。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数额,则需要双方继续举证实际出资情况。
2、提供出资证据。如果购房时开发商已在发票上分别注明了双方交纳房价款的实际金额,则双方出资情况即得到了有效证明。如果购房发票上没有分别写明双方的出资金额,则需要出资多的一方提供自己通过银行交纳房价款的原始交易凭证,比如银行转帐单、取款凭证等书证,以作为解决纷争的有效证据。
3、提供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如果双方曾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或做过夫妻财产公证,则在提供了该协议或公证书的基础上,即使双方的出资情况与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份额情况不一致,法院一般也会依据协议来解决双方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