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王某1999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日子越过越红火,随着收入的逐渐增多,王某也膨胀了慢慢的就发生了婚外情。王某为了能和某女士长期生活,2009年10月,王某起诉与刘女士离婚。
刘女士在法庭上同意离婚。但同时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
审理情况:
庭审中,王某认为与刘女士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而刘女士认为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是争吵,是因为王某有婚外恋情。王某在庭上也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某在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刘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北京法院酌情确定了2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在诉讼离婚过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须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赔偿请求很难被支持。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王某承认了婚外情,为刘女士的请求提供了事实依据。法院判决上某支付刘女士损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