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法理分析
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不要求必须缔结婚约;其次,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仅需男女双方合意即可;再次,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最后,婚约一旦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婚约的约束,并可发生赠与物返还及损害赔偿问题。
三、我国对待婚约坚持的原则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3、婚约是事实行为。
四、婚约财产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应将婚约财产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简言之,就是当婚姻目的没有达到时,因婚约而给付的财务应予返还;如果婚姻成立,受赠人将最终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