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霞与金贵于2001年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2个子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300万,每人120万,剩余60万平均分给两个子女,每人各30万。
二人离婚后,金贵只给了张霞30万,剩余的90万迟迟不予支付。张霞多次索要均无果。
案情分析
金贵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支付张霞剩余的90万元,其行为违法了二人之间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张霞可以要求金贵继续履行夫妻离婚协议。遂起诉金贵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张霞剩余的90万元。
审判结果
法庭审理过程中,金贵辩称离婚时张霞手中已经有夫妻共同财产90万元,其支付了30万元之后就已经付清了全部的款项给张霞,并不存在欠张霞9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不同意另行支付90万元。金贵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金贵拖欠张霞90万元未付的主张。法院据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主张,判令金贵在十五日内支付我方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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