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某与乙某婚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二人是该公司的股东。婚前双方用共同经营公司所得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其余款项由甲某向银行贷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甲某,婚后甲某与乙某共同还完全部贷款。后乙某提出离婚,要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续的贷款均是双方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房产虽登记在甲某名下不影响房产是共同财产的属性;甲某认为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个人财产;乙某婚前支付的部分首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是其向乙某的借款,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房产归其所有,同意向乙某偿还借款。本案焦点问题:1、首付款属共有财产,还是甲某欠乙某的债务。2、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第一,首付款是双方共有财产,不应认定为是甲某欠乙某的债务。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甲某与乙某用共同经营所得按揭购房,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即对所购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于双方在付款之时对不动产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亦不能确定出资额,且双方当时尚未结婚,按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的首付部分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份额等额享有。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前述中已明确首付款部分的房产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虽登记在甲某名下,亦不属个人财产。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争议房产应按婚姻法的规定认定为共同财产,归甲某、乙某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