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宣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他名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双方离婚后,李先生迟迟未办理过户,后又擅自将房产出售给案外人。为此,小李起诉李先生、宣女士要求将该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近日,虹口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请。
李先生与宣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李随宣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李一人名下。2007年9月,李先生与宣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0月,李先生搬出了动迁房。但他们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0年4月,李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小姐。2010年5月,动迁房产权变更至张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李和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先生与张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李于去年再次起诉,要求将动迁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李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宣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小李,小李所称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李先生、宣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李,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动迁房产权归小李所有,李先生、宣女士应配合小李办理产权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