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才发现他曾和别的女人同居,还生了个孩子,我还能要求赔偿吗?”
王凤称,她和前夫刘开(化名)以前在同一单位,感情很好。前年春节后,刘开辞职去了南方。开始,两人常通电话,每天都发短信,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刘开给王凤的电话少了很多,王凤给他打电话,他也总是关机。
今年初,刘开提出要与王凤离婚,亲戚朋友一再劝说,仍未让刘开回心转意。今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结婚时的家具电器等和少许存款,全部归王凤所有。
王凤说,她一直以为是两地分居造成两人感情不和,谁知离婚后不久,她却听说刘开在南方早就有了情人。12月4日,她到南方找到刘开,发现其果然已再婚,并证实了在他们离婚前,刘开就一直和他人同居。
离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王凤虽然已与刘开协议离婚,但现在仍有权起诉,要求刘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