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被告于2005年8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共有的甲乙丙三套房产归被告所有,甲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房屋产权变更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原被告于《自愿离婚协议书》签订当天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主动将丙房屋变更至被告名下,但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300万元款项及办理甲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被告一人的手续时遭到拒绝。被告也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原告自2005年8月至今一直支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原告认为上述房屋的剩余贷款有被告承担,其在所涉房屋过户手续前现行支付30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ml:namespace>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否应当依约履行?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甲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亦由被告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剩余贷款的要求符合双方约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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