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卢某与何某2000年相恋结婚,婚后双方一致居住于卢某婚前购置的房屋内,2006年卢某接受亲戚赠与房屋,该赠与明确表示房屋所有权只归卢某一人。不久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两处房产,卢某不同意。?xml:namespace>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是否有权主张以上二处房产?
首先,对于卢某婚前购置的房产,何某无权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房产为卢某婚前购置,则不管卢某和何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多久,都不改变该房产的所有权者。
其次,对于亲戚明确表示赠与卢某的房产,何某亦无权分割。《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故何某无权对任一房产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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