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与200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一次争执中被告王某重殴原告张某,其后数次争执中,均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提出离婚。?xml:namespace>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原告的行为虽然具有家庭暴力的情节,但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家庭暴力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其二,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达到轻伤的标准才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虽有被告殴打原告,但尚未造成轻伤的伤害结果,因此尚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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