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外出打工,几年后以自己名义办了一家企业,并在短短几年内盈利百万。由于张某经常在外闯荡,认识了一位比李某年轻漂亮的女孩,便想与李某离婚,并且认为自己挣钱办的企业,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企业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进行分割。?xml:namespace>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其妻对于该独资企业究竟有无权利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有,该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张某投资的资本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分割时,可以考虑双方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双方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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