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与张某与2005年7月认识,同年12月结婚。女方王某为了稳固婚姻,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提出要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目的是用经济来约束双方,男方张某同意了。婚后,双方时有争吵,感觉逐渐淡漠,男方张某提出离婚。王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张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王某所有,并诉至法院,?xml:namespace>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结婚前签订的“结婚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规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王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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