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未能证明与自己“没有丝毫关系”,妻子必须与丈夫共同偿还债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先生与秦女士、孟先生夫妇是朋友关系。孟先生以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为抵押,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承诺1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孟先生没有归还,公司以孟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孟先生归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迟迟没有归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秦女士为被执行人。但是,由于秦女士没有到庭参加执行程序中的听证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又难以确认孟先生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平衡保护机电公司的债权和秦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公司的请求宜另行诉讼解决,因此驳回了公司的执行请求。201111月,公司以秦女士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秦女士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该公司借过款,丈夫借款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自己既不是丈夫所在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最多只是偶尔去一下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而且丈夫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丈夫用房产证抵押自己也完全不知道。因此,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以秦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判决秦女士应与丈夫孟先生共同向机电公司偿还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秦女士只有举证证明,公司与孟先生对20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是孟先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秦女士与孟先生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机电公司知道秦女士与孟先生之间有这样的约定,才能真正撇清与孟先生所负债务的关系。但在本案诉讼中,秦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孟先生向机电公司所借200万元,是秦女士与孟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秦女士应当与丈夫共同偿还。

 

    【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139 1722 7080(杜律师)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网址:hunyinfa021.com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律所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