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依据?xml:namespace>
夫妻双方要求在离婚时对夫妻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因为该房产实际上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或者参与出资购买。除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夫妻双方可以对其享有房产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具体解决措施
如果登记的名义房产人不承认离婚夫妻曾经出资,或者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不予认可,则夫妻双方必须首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与登记的产权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是房产的权属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事实权属与登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进行确权,从而达到解决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问题。
另一种是债券债务纠纷的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房屋权属已不可能归夫妻所有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追索购房款的问题。
但是应注意,在此诉讼中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作为共同原告,并以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从而降低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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