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父母都出资为即将成婚的子女购置婚房。若子女离婚,父母用全部或部分积蓄所购置的婚房就要在子女离婚诉讼中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而引发的分割父母出资房的纠纷。?xml:namespace>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80后小青年,热恋时,他们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置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一套。由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嗣后,俩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5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之后,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28万元。近日,张先生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并认可双方至今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价值440万元,但对婚内财产尤其是价值巨大的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原告张先生诉称,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而婚前婚后,女方均没有为购房出资。房屋首付款以及婚前婚后的付款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女方无权分割房产。被告李女士辩称,自己是房屋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同时认为自己父母出资20万元并陆续给了张先生及其父母。因此,根据购房的整个过程以及婚姻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自己可以和张先生同等分割该房产。
以案说法
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辩,法院首先查明的事实为该房究竟是谁出资购置及其出资的比例。张先生提供其父亲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李女士以当时双方正在筹备婚宴,不可能让张先生及其父母出具收条为由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其次,张先生主张其在父亲公司打工,并提供工资单和个税证明。而李女士虽主张婚前婚后均曾在张先生父亲公司工作并且收入不低,但未能完整提供收入情况证明。考虑到双方恋爱至婚后感情破裂期间的收入情况以及将张先生及李女士的分别主张及各自提供的证据相比较,法院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更接近客观现实,证据证明力亦大于李女士。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均有收入来源,因此,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来源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根据原、被告与置业公司之间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实,确认原、被告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原告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被告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