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与丈夫离婚期间对方把房屋过户给其母亲该怎么办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苏先生与于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苏先生名下。几年之后,他们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差距,感情越来越淡。2011年初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两人的财产。可苏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致使案件延迟了一个多月才开庭。

 

     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于女士对苏先生拿出的证据大吃一惊。原来,苏先生拿出的房屋产权证上写着的是另一个人的名字,而这个人是苏先生的母亲。原来,就在延期开庭的这一个月时间里,苏先生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母亲,并进行了过户,该房屋已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没办法于女士只好先选择了撤诉。为将房屋权属弄清楚,于女士请教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她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苏先生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而苏先生在处理房屋时,并没有经过于女士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苏先生的母亲在明知儿子被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为了转移财产,而与苏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于女士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苏先生的母亲并不属于不动产买卖中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因此于女士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以苏先生和他的母亲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法院判决变更房产登记。

 

    上海专业婚姻律师提醒:

 

    在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当事人为转移财产制作出各种假合同、假诉讼等,为了避免以上情况,建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