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xml:namespace>
顾某与谭某于2007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谭某所有,作为补偿谭某支付顾某40万元,其余的房屋贷款和其他费用由谭某负责。几天后谭某就支付了顾某40万元。房屋转移到谭某名下后,2009年9月,谭某将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得知此事后,顾某认为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房屋的估价为80万元,但其实质价值约为130万,遂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分割房款。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价上涨后,离婚一方当事人能否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并进行重新分割。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是完全在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情形下作出的,并没有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