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儿子媳妇离婚,周老太后悔当初的房屋赠与行为。称他们离婚后,所承诺的赡养义务无法履行,故诉至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合同的3种情形,日前,周老太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后悔当初的赠与
周老太与儿子马先生和媳妇宋女士住在一起。为表示亲情,周老太决意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赠与儿子媳妇。去年9月25日,3人签订赠与合同,主要内容是,周老太系马先生的母亲,宋女士是马先生的的爱人。为避免纠纷,现周老太将拥有的坐落在吴宝路上的一套产权房自愿赠与儿子媳妇所有,但周老太保留对上述房屋的永久居住权。马先生夫妻愿意接受上述赠与,并同意周老太的永久居住权。之后,该赠与合同经3人签名后,申请公证。去年10月10日,闵行公证处对上述赠与合同出具了公证书。然而,好景不长,周老太越来越觉得儿子媳妇之间的隔阂,后来终于知道宋女士已于今年2月正式提起离婚诉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周老太感觉房产将会旁落,便以儿子媳妇正在闹离婚,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马先生和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确认以上房产归自己所有。周老太称,当时除签订赠与合同外,还签过赡养合同,故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他们。
儿子同意媳反对
被母亲告上法庭的马先生绝对站在母亲一边,称宋女士已提出了离婚的诉请,确已无法履行赡养周老太的义务,所以同意诉讼请求。
而宋女士则是另外一种声音。称双方间仅签订过一份赠与合同,未签订过赡养合同。因为和马先生经常争吵的原因。所以搬出了系争房屋并提出离婚,但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本人认为与丈夫还是可以再沟通的。况且,自己对周老太一直在尽赡养义务。现在,因为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周老太。另外,周老太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权未受影响。总之,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撤销诉请无依据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周老太与马先生和宋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权利亦已转移。只有当受赠的马先生和宋女士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3种情形时,赠与人周老太才可以撤销上述赠与合同。周老太虽主张儿子媳妇接受赠与的另一项义务为赡养自己,然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难以采信。据赠与合同,马先生和宋女士的义务为保证周老太对赠与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而周老太现一直居住在赠与房屋内,且周老太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媳妇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其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