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和李某2004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孩随刘某生活,双方共同抚养,李某在离婚后二个月内一次性补助刘某4000元。离婚后,李某没有按约定给付刘某补助4000元,现刘某持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离婚协议咨询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发给离婚证书后,该协议即按该协议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应按协议主动履行义务,向刘某支付4000元的补助。
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本案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力。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李某不履行约定义务,刘某应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