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男方和女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4年,男方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女方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女方想了个向男方借钱炒股的办法。
2004年9月19日,女方先向男方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女方帮男方炒股,由男方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女方返给男方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女方又向男方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女方用男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女方承担风险,女方在2004年12月27日归还男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女方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男方。
2006年二人决定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女方以男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约定35万元借款是被告个人所有,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5万元借款和双方的股票由原、被告双方约定确认,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宜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平分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