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赵某在十年前以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朋友季某,合同约定买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的十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季某在2000年6月20日付清了全部合同款项。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至今日,当买房人季某再次要求赵某办理过户手续时,赵某不同意办理,并称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奈之下,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看法】
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是否过户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主要责任在本案被告,其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原告因与其为朋友关系,不好强求,故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虽然双方未办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