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xml:namespace>
2010年11月,赵先生想买一套改善房性住房,经过比对,他选择了离孩子上学不远的一个楼盘,于是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并约定四个月后办理产证。拿到钥匙之后,赵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不久,赵先生得知开发商向银行借款,将他所买的房子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因无力按期还款,银行已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该房产。赵先生向银行提出交涉,并出示《商品房预购合同》,银行也承认其抵押设定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但赵先生没有领到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抵押权优先,完全可以对抗购房人,于是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拍卖款。
【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先生和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虽尚未办理登记但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一般可以安全的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况且,赵先生买房是出于自己居住的需要,是生存权利的体现,其居住权应优先收到保护,这具有重大的现实社会意义。
律师认为,本案中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银行一开始设立抵押权时存在瑕疵。虽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表面上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赵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合同》在先,银行设立抵押权在后,银行在设立该房屋抵押权时应该确保该房屋没有其他争议,使用权明确等,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虽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毕竟存在权利瑕疵。
第二,根据生存权大于其他权利的法理精神,赵先生购买房屋是用来自己居住的,并且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
律师提醒购房者,如果遇到本案中的情况,应该先停止装修,避免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然后尽快和银行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