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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的妻子几年前去世,为使自己生活有个照应,程先生又与结识不久的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商量将程先生与前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卖掉,又由鞠女士添了10万元钱,买了一套新的房产,登记在程先生名下。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两人年龄相差较大,生活习惯有所不同,加上程先生又经常出差,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不久,鞠女士提出离婚。程先生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极大的分歧。程先生认为,房子大部分的房款都是他出的,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仅同意归还鞠女士所支付的10万元钱。鞠女士却认为,房子是两人婚后购买的,尽管自己所出房款较少,但该房屋是双方婚后取得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由于两人僵持不下,程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点评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杜黄海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均等分割。尽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是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具体个案还要考虑共同财产的形成过程和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就本案而言,对于房屋的处理,应考虑购买该房屋的钱款,大部分是程先生出售其婚前房屋所得,该部分房款和鞠女士的出资均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所以,在处理该房屋时,应将双方的出资扣除后,再按共同财产分割,或将房屋判归程先生所有,但程先生应对鞠女士的出资进行合理的补偿。
杜律师提示,夫妻双方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生活资料,应保留好相关证明;必要时,还应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权利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麻烦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