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共同赠与房产,共有人单方面撤回无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共同赠与房产,共有人单方面撤回无效 

 

小胡自小丧母,父亲独自抚养他与哥哥胡某成年。2009年哥哥胡某和父亲一起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价值约110万元,房产证上是胡某和父亲的名字。因父亲身体不好,感觉自己不久于人世,20106月,父亲向大儿子胡某提议:在自己去世之后,将银行存款70余万元全部留给胡某,条件是要求胡某和自己签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小胡。胡某和他妻子商量过后,答应了父亲的条件,并且签订了赠与合同。

 

201011月,胡某父亲去世,小胡和哥哥胡某操办父亲的丧事,整理遗物时,按照当初的约定,父亲留下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存折都给了胡某,三个账户共有存款约72万元。处理完父亲丧事后,小胡因工作频繁出差,而与哥哥胡某商量,约定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推迟至201110月办理,胡某同意了小胡的提议。可是没想到20114月份,哥哥胡某在去给父亲扫墓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胡某因车速过快冲出道路,撞到路边的一颗树上,头部受重创,当场死亡。

 

哥哥下葬之后,嫂子周女士带小孩回了娘家。时间到了201110月,小胡想找嫂子处理房子过户的事情,但是她的家人百般刁难,不让小胡见到她本人谈房子的事情。小胡感觉不对劲,通过其他人了解情况后才知道,那处房产现在由嫂子周女士的弟弟在居住,周女士的家人从中作梗,根本就是不愿意将房子过户。小胡觉得无法协商,因此请褚律师帮忙起诉解决纠纷。

 

对方可能不会简单的认输,而本案中,对方最可能有两种主张:一是以其共有人的身份,辩称赠与合同己方不知情的,主张合同无效;二是以其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以房产并未过户为由,撤销赠与合同。庭审中,对方果然提起反诉,以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是此种情况早已被褚律师料到,并针对性的做了充足准备,该房产是父亲和哥哥嫂子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因此赠与是共同赠与,嫂子不是完全所有权人,因此她无权单方面主张撤销共同赠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判决被告方在10日内配合原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并且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