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怎么分割?xml:namespace>
赵某夫妇长期居住的3间房屋拆迁,赵某的妻子自己办完了拆迁补偿的全部手续后,就住到了亲戚家,这样一来赵某既没了住处,又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现在赵某要和妻子离婚,涉及分家产,可家里的经济账赵某却一点不知。赵某认为,这3间房是他们婚后两人一起盖的,现在虽然要离婚了,拆迁款也应有他的份。想要拆迁款,赵某犯了难:他一不知妻子和拆迁部门的合同是怎么签的,二不知拆迁部门到底给他们家补了多少钱。可他现在无家可归,又不能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思来想去,妻子是不会告诉他实情的,赵某便恂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由法院依法查清拆迁款的数额。而这一数额直接关系到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本案必然涉及的证据,法院批准并依法帮助调取证据。法院向拆迁部门成功调取了《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部门支付给赵某妻子的拆迁补偿款存折。最后经法院调解,赵某夫妇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是实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诉讼证据
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存的档案材料。这些部门的很多档案材料不对外公开,且进行严格管理,一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难以凭自己的能力调取,因而当事人有理由、有必要申请法院调取。这些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材料、劳动争议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材料、人身伤害案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的诊断病历材料和用药处方、买卖纠纷中涉及到的税务材料、房产纠纷中的房产权证明、其他债务纠纷中有关银行存款的材料、海关出入报关单,等等。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
(3)沙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
(5) -些无文化、没有调查取证能力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6)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上述申请,l至3项法院一般同意申请,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而不能掌握的,而4至6项难以完全说是客观原因,法院一般不同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