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所有权归属 上海法院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买的房子并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亦登记在出资者个人名下,实际上购房者已在结婚前取得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该套房子的所有权是归出资者一方所有,因按揭贷款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应为出资方的个人债务。 ?xml:namespace>
二、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处理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如果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何处理?从法律的角度讲,房子既是个人财产,因购房该套房子所欠债务亦应为其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婚后配偶自愿进行清偿的,法律不会禁止。为此,有种观点认为,如果夫妻离婚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进行分割,配偶虽然无权分割房子的所有权,但婚后还贷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还有观点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返还,应考虑房子在婚后的增值及婚后还贷部分在总房价之间的比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三、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从法律的角度上,房子的自然增值属于房子的所有权人,配偶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但从公平的角度上讲,配偶婚后较多的参与还贷,且一直把该房子作为婚房使用,房子在婚后增值幅度较大,如果此时配偶无权分割房子的增值利益,将明显有失公允。配偶离婚后如果仅仅拿到一部分出资款,再到社会买房子,将很难解决其居住问题。为此,有人认为,配偶婚后参与还贷是一种投资行为,房子婚后的增值部分是一种投资收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投资收益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从法学理论上讲,把配偶婚后参与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行为理解成投资行为,且该投资是投资在对方所有的房产上,这种解释是明显有点牵强。但毕竟我国法律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对法律模糊地带的解读自然仁者见仁智者见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