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夫妻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还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写成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否则该协议可能因为尚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2、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夫妻对该房屋所有权没有约定,那么无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如果该房屋购房款的出资及贷款的清偿均来自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且该房产亦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房产为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有其他情况的,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参照法学理论进行分析。 ?xml:namespace>
二、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按揭贷款的处理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中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如何处理?因为法院对房屋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一半做法是:房屋判给谁所有,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由谁来承担;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但也有例外。
三、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的归属及分割比例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的分割,上海法院只有在极少情况下会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大多数情况是判给夫妻一方所有,所有方支付另一方离婚房屋折价款。那么,上海法院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的归属及分割比例?我国婚姻法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照顾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等等。夫妻一方如果想在离婚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想多分房屋折价款,那么最好在上海离婚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婚姻法的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搜集提供证据,运用法学理论说服法官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