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随着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话题,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的财产,通过公证处,对其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的证明。?xml:namespace>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健全,也是对男女双方感情的验证。有的人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爱情及婚姻的不信任,不但伤害夫妻感情,似乎还有点对爱情的亵渎。
财产约定并非必须公证
该不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是一个持续了多年的话题,随着婚姻法新解释不久前实施,让这个话题再次热了起来。
笔者一直在关注这个话题,对此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笔者不赞成新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一方面,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婚姻固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更主要的还是爱情,而爱情是神圣、纯洁、美好与无价的(缺乏爱情的婚姻另当别论)。因为爱情,两个人走在一起,组成一个家庭。先公证再结婚,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爱情和未来缺乏信心,对另一半不够信任,也说明在两人的心目中,爱情没有财产重要。这难免会让爱情变味,也难免会对双方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殊不知,办理财产公证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由于受到财产问题的牵扯,有人会被迫打消离婚的念头。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因为少了财产问题的烦扰,一些婚姻当事人一时冲动,会轻率地作出离婚的决定,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其实,夫妻间有矛盾是正常的,如果能互相克制一下,就过去了。如果没有孩子、财产等的牵挂,盲目的离婚、不负责任的离婚会增多。
其次,比起房产证加名,财产公证有其优越性。
受婚姻法新解释的影响,时下出现了房产证加名潮。比起在房产证上加名来,笔者觉得,婚前财产公证有其优越性。众所周知,房产证加名,只能解决房产权的归属问题,而无法解决夫妻间其他可能发生的纠纷。而财产约定的内容,不仅可以涵盖房产问题,而且可以包括其他收入或财产问题,甚至还可以包括一方不忠导致离婚时如何惩罚等问题。显然,财产约定的范围更广。而在法庭上,财产约定公证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再次,财产约定并非必须公证。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真实、合法,而与是否公证无关。当然,经过公证处公证,其真实性更能得到认可,且在公证审查中,也能及时发现财产约定中的不足与疏漏。如果自己对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确有信心,也完全可以不公证。这样可以省下一笔不菲的公证费,也可以省去办理公证的种种麻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夫妻感情的演变,双方随时可以根据最新情况修改约定。如果签有多份财产约定的话,按法律规定,以最后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