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夫妻俩闹离婚时,妻子主张平均分割房产,而丈夫却提出购买该房时其父母也曾出资,故应先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父母,再与妻子分割房屋价值剩余部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的法律知识内容。?xml:namespace>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本案后认为,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本案男方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房产由夫妻双方平分。
案例
本市中年夫妇卢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曾两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0年4月,女方卢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周某离婚以及平均分割房产等。
对此,被告周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卢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周某提出,卢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坐落在本市河东区,这套房屋是夫妻二人于2003年4月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周某,而且在买房过程中,周的父母曾出资10万元,所以不同意平均分割该房产。
审理
庭审中,卢某与周某二人均认可上述房屋现价值为56万元。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均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发生矛盾,三次成讼,夫妻感情渐至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住房问题,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其父母在他们夫妻二人购房时出资10万元,故应先将10万元返还其父母,房屋价值剩余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而原告主张公婆在其与丈夫购房时出资8.5万元,但此款系公婆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故不应返还,应将房屋在其夫妻之间平均分割。法院分析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故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赠与,故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该房目前由被告居住,故该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