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的民生提醒。法院方面表示,近日受理的新类型和疑难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希望市民能多加注意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的细节,以免惹官司。?xml:namespace>
案例一:贷款不达标 卖家反悔
孙某将位于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的商品房通过中介公司出售给杨某。2009年9月8日,杨某与孙某、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孙某的上述房屋,转让价183万元。
随后,杨某向孙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担保公司称银行的贷款条件可能不符合杨某的要求,因此杨某、孙某以及担保公司只好到另一家银行签署了银行贷款协议,但却没有再签订新的担保服务合同。
最后,杨某由于孙某不愿意将涉案房屋卖给自己,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
法官表示,很多普通市民认为,只要通过中介交易,中介公司就会对整个二手房交易流程全部“搞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介只会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但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义务也就完成了。
案例二:卖家收了房款就失踪
王某与沈某签订合同约定:沈某将其所有的南城区银湖新村现代经典花园的商品房出售给王某;王某同意承接沈某向银行还贷的义务,除此以外还应支付沈某100000元。
签订《转让合同书》后,王某按时付钱,但沈某却没有依约向王某交付房屋。因此王某诉至法院。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告知法院,上述房屋因沈某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最糟糕的是,被告沈某不知所终,甚至未到庭应诉,因此尽管王某胜诉,截至目前也未获得赔款。
法官提醒,买房前,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提供一份在房管局查询的房屋登记查询信息,如果待购房属于卖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由夫妻双方一起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
倘若该二手房属于小产权房,那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
针对二手房买卖纠纷多发的情形,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的柯法官特别提醒市民:
一、仔细询问中介费用具体包括的服务内容。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合同时,与中介公司协商清楚中介费金额以及承担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在签合同时明确,在二手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中介费的具体金额以及如何承担。
三、对于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租约如何处理,以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形式、时间。